岑溪市人民政府
关于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
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精神,结合本市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一、税收优惠
(一)企业所得税
1、在我市设立的生产性以及新办法的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年限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、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2、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(其主要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70%以上的企业),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3、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,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、电力、汽车、食品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,自治区支持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、制糖、林产、建材、钢铁锰业、化工、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、旅游开发企业,上市公司,按减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4、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口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%以上的,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已经按15%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,附全上述条件的,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5、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广播电视、有色金属、汽车、制糖、食品、信息技术、医药和生物技术以及特色农业、水利企业、林业企业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6、对广西区外企业、单位和个人到岑溪市独资或联营新办附全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,从生产之日起,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,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7、对在我市投资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,以及市外客商投资企业,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,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达50万元以上的,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10%的奖励。
(二)关税和******
1、对西部地区投资鼓励类产业 、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,除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(2000年修订)》和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******。符合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的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******。
2、对在我市投资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市外客商投资企业,属一般纳税人的,按规定缴交******,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,三年内给予奖励,其中:年缴纳******达50万元至200万元的企业(含200万元),按地方所得部分奖励30%;年缴纳******2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地方所得部分奖励50%。
二、行政事业收费优惠
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客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。
(一)对所有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,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,在国家治理方案出台前,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。
(二)属于企业厂房建设工程及内部配套建设工程的免收垃圾清运费、道路临时占用费、建筑噪音费、绿化费、预算定额管理费、建筑报建费、地籍测量费;按收费最低标准,减半征收土地权属调查费,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、土地价格评估费、土地变更手续费、城市规划技术综合服务费。
(三)新建或扩建的工业项目征用土地,其征地费用除按有关规定补偿给农民和上缴中央、自治区外,其他行政性收费、事业性收费一律按《行政事业许可证》规定最低限额的30%征收。
(四)我市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、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、保证金等全部免收。
(五)对在岑溪市投资较大和本市特别鼓励的项目,可实行项目带政策,实行一事一议,一企一议,给予特殊优惠。
本规定自2004年起开始实施,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本规定由岑溪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二○○四年一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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